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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晏乐斌:劳动教养有许多弊端

    2012 08/20 09:12 来源
    互联网

    晏乐斌:劳动教养有许多弊端

    本报记者 王峰 北京报道

    专访《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起草者之一晏乐斌:“劳动教养有许多弊端”

    几十年来劳教工作经验,晏乐斌直言“劳教制度有许多不符合法律,或者说违法的地方”

    劳动教养问题的最早提出,为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其中规定“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不判刑,也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但这仍只是一份执政党文件,真正表示劳动教养制度确立的,是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当时,公安部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管理局八处干部晏乐斌参与起草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并在上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两度从事劳教管理工作。

    1979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82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施行至今。

    几十年来劳教工作经验,晏乐斌直言“劳教制度有许多不符合法律,或者说违法的地方”。

    “条款规定随意性很大”

    《21世纪》:《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起草工作是如何开始的?

    晏乐斌:1957年7月,公安部与内务部共同商讨研究,由两部各一位副部长主持。当时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法法纪、不务正业但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就收容劳动教养问题,两部联名向国务院作了报告,我参加了报告的起草和《决定》的起草工作。

    不久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申请,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了《决定》,并于8月3日公布。

    《21世纪》:《决定》的具体内容和立法过程是怎样的?

    晏乐斌:上述《决定》对下列几种人,实行收容劳动教养:

    一、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

    二、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三、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能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四、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现在看来,当时《决定》的出台没有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完善的程序应该先由全国人大立项,再经过评估、专家论证,由政府部门向立法部门提出申请,最后经由立法机关审查通过。

    《21世纪》:作为现在仍然生效的行政法规,《决定》中还有“不务正业、无理取闹”等模糊性词语,这在起草时是如何考虑的?

    晏乐斌:《决定》条款规定的随意性很大,这是它的一个弊端。比如不服从劳动安排,无理取闹、罪行轻微等,应该如何界定?而且,这应该是个教育问题,需不需要武装看押?

    我在公安机关工作了几十年,直到1980年重新回到公安部劳教管理局工作时,我仍觉得劳教没有什么不好。但现在看来,劳动教养这一行政惩罚法规有许多弊端。

    “劳教不是治安处罚”

    《21世纪》:《决定》生效后,劳教工作是如何进行的?

    晏乐斌:有了《决定》以后,1955年4月至1956年,第二次镇反和内部清理、内部肃反运动中尚未处理的一部分人,继续留在内部不适当,又无适当办法处理他们,就将他们送去劳动教养。

    1957年整风、反右运动和1958年反右补课,全国城乡定了300多万右派,其中相当多数送劳动教养场所。

    按照《决定》规定的劳动教养收容范围,加之各种刑事案件中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放回社会又有危害的人等,自1957年8月至1980年代初的二十五六年里,收容劳动教养的人,达几百万。

    1983年8月至1987年,全国开展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三次严打战役中,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收容劳动教养,不少于100万。

    《21世纪》:也就是说,《决定》虽然也规定劳动教养是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但更多的是被用来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

    晏乐斌:确实如此。劳教制度确立伊始,是由公安部、内务部组成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但实际上是公安具体执行,这种情况现在还是。

    《决定》中规定了送劳动教养和延长劳教期限的批准权限,劳教对象实际执行结果和劳教场所的管理、场所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看押武装的调配、经济开支等等,全是公安机关一家,民政部门只是挂了一个名。

    劳动教养不是治安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处罚。但作为一种行政处罚,为什么要武装看押、限制人身自由?在《决定》制定执行以来,一直就被质疑。

    “劳教时限过长”

    《21世纪》:被劳教的人,是否有申诉权利?

    晏乐斌:被劳教的人可以向劳教管理委员会申诉,但决定权还是在公安机关,也有的向法院起诉。

    随着时间推进,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展到地、县一级,其批准劳动教养和延长的权限,地、县级公安机关说了算。

    此外还应提到的是,大跃进时期,很多公社、大队私设劳教队,劳教那些“大罪不犯、小错不断”的人。1958年,公安部办公厅对县以下的公社私设非法劳教队,据14个省的不完全统计,共强制收容了300多万人。

    私设劳教队的情况现在已经没有了,但2009年,在湖南省永州市,却还发生了一起县委书记签发劳教文件的事件。

    《21世纪》:《决定》并未规定劳教时限,1979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中,规定了“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劳教时限过长也是人们所质疑的地方。

    晏乐斌: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去劳动改造,是有时限的,判几年就是几年,但劳教几年之后,却可以继续被要求劳教。规定中“必要时得延长一年”,但实际中往往延长二年、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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