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唐慧”事件发生后,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成发起的废除劳动教养活动获得了6000多个签名。他从2010年7月就开始做这个工作,但此后半年只得到一千多个签名。“希望本周内签名人数能达到1万,然后把它寄给全国人大。”王成说。
8月14日,来自10个省份的10名律师致信公安部和司法部,建议调整劳动教养中聆讯制度空泛等问题。
“我们的目的是建议赶快去补救、规范劳教中的问题,使劳教决定做得不那么容易。”执笔人、北京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说。
“劳教制度的利与弊只是第二层面的问题,劳教制度首先是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律师王成说。
《立法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来规范);但我国的劳教制度却是由行政法规来设定。
2003年时,全国人大启动了《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调研,立法机关希望借此将劳教纳入法制化轨道。但10年过去,立法工作仍然停滞。
“今年初立法机关重新开始了论证工作,但启动不久就停了。”西南政法大学刑法教授王利荣介绍。
在法律界看来,《违法行为矫治法》立法停滞,源于两方面:现有劳教管理部门不愿轻易放弃此种制度,以及立法牵涉范围太广,头绪繁多。
劳教制度之惑
劳动教养是介于刑罚和治安处罚之间的制度状态,属于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刑法边缘行为”,即“大法不犯、罪错不断、危害治安、百姓憎恶、法院难办”的人群。
司法部网站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我国共有劳动教养管理所350个,在所劳教人员16万人。
“劳动教养已经形成了利益集团,”李方平律师说,“有关部门可能不愿放弃劳教这种简便、快速的处罚方式。”
对劳教场所的管理归属司法部。“司法部是个‘清水衙门’,但其中监狱管理和劳教管理两个部门很‘吃香’,因为会有资金划拨。”曾在劳教管理部门工作的公安部退休干部晏乐斌说。
“但政府怎么能限制人身自由呢?”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文昌问。
“为了提高劳教质量,公安部门也确实做了些努力,比如采取了劳教聆讯制度,类似于听证,此后劳教人员确实有些缩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王利荣说。
聆讯是在劳动教养审批机关主持下,办案部门和拟被劳动教养人当庭对劳动教养事实、证据、执法程序、法律依据进行陈述和辩论的程序。
“2003年孙志刚事件导致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后,社会把焦点聚集到了劳动教养上,所以公安部门在2004年引入了聆讯制度,但这一制度是空泛的,实际执行中越来越形式化,”李方平说,“我认识很多代理过劳教案件的律师,但几乎没人参与过聆讯环节。”
“我认为聆讯不是长久之计,因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这种制度很容易被突破。聆讯仍然是审批部门自己组织,很难保证程序上的公正和持续运行。”王利荣说。
王利荣说,“但劳教是有功能的,是很好的社会治理方法,因为它程序简单,可以很快地解决问题。只是它没有程序控制,容易侵犯人权。”
头绪纷杂的改革
关于劳教制度的改革,立法层面也在探索,但迟未有新进展。
从启动立法调研迄今十年过去,替代劳教制度的“违法行为矫治法”虽曾纳入立法议程,但迄今尚未出台。
对劳教的决定程序如何设置,是《违法行为矫治法》的核心问题之一。
《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给介于刑罚和治安处罚之间的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以法律地位。在立法规划中,《矫治法》矫治的对象,除了以前的劳教人员,还包括收容教育人员、收容教养人员、强制医疗人员和工读教育人员。
“但这个立法存在很多问题,我个人认为立法机关即使有心去立法,也不会有什么结果。”西南政法大学刑法教授王利荣直言。
“劳教处于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模糊地带,但法律的发展正在客观上挤压劳教的空间。”王说。
比如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本属劳教范围的扒窃、入户盗窃、携凶器盗窃、多次敲诈勒索纳入了刑罚范围。
王利荣认为今后的立法方向是将行政处罚纳入刑罚,“扩大刑事诉讼程序的控制作用,也能更好平衡社会防卫与个人权利保护的关系”。
更关键的是2008年《禁毒法》的实施。《禁毒法》实施前,吸毒成瘾人员由公安部门负责,简称公安强戒,而经强戒后复吸的人则被劳教,简称劳教强戒。
王利荣曾和 福特 基金会一起,在沿海地区、西部12省市和大部分中部地区进行调研,得到的数据是劳教强戒人员占到劳教人员总数的80%以上。王利荣称,这一比例此后还在上升。
但《禁毒法》取消了对吸毒人员的公安强戒和劳教强戒,代之以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也就是说,超过80%的劳教人员不再属于劳教范围,而是转为《禁毒法》规定的“治疗”性质。
除了劳动教养人员,《违法行为矫治法》还准备将严重危害社会且有人身危险的精神病人纳入规范范围,但刑法学界的呼吁是制定《精神卫生法》而不是《违法行为矫治法》来强制治疗精神病人。
被收容教育的卖淫嫖娼人员,也被计划纳入《违法行为矫治法》范围。但王利荣认为,目前社会对卖淫嫖娼的处理已普遍采取治安处罚手段,“用场所管理的方法是不合适的”。
对于性交易中患有性病的性工作者,王利荣认为应在《治安处罚法》中规定类似对待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细则。对于明知患有性病仍然从事性交易或放任通过性渠道传播其他疾病的,刑法已定性为传播性病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没有必要放入《违法行为矫治法》了”。
《违法行为矫治法》还计划将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纳入,收容教养亦是一种行政措施,但却已在《刑法》中予以规定,王利荣认为可以靠制定《刑法》的司法解释或下位法来予以解决,也没有必要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
本被纳入《违法行为矫治法》的,还有一种几乎不为人所知的对待“问题孩子”的措施——工读教育。“工读教育事实上有利于对‘问题孩子’的保护,如果把这些孩子纳入《违法行为矫治法》,重新曝光在司法体系中,我认为是弄巧成拙。”王利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