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者贾海山觉得自己很冤枉,也很无奈。 本报记者 牟张涛 摄
一市民打了两年多官司,终审判被告向其赔偿5万元,但由于该市民在一审起诉前与律师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规定律师费为一审胜诉赔偿额的20%,也就是该市民要支付6万元律师费,这让他哭笑不得。 2011年9月8日,本报《今日德州》编辑部来了一位身形瘦削的市民贾海山,带着满脸的疲惫。坐下后,他哽咽着向记者说出自己的遭遇。2008年3月8日,在德州某燃料化工有限公司工作的杨玉霞因患病去世,被诊断为职业性肿瘤。其生前所在公司按规定给付工伤赔偿约10万元。丈夫贾海山认为妻子生前所在单位未能为员工营造安全工作环境,遂委托九达律师事务所董烈富律师起诉。法院一审判决该单位支付各种赔偿共计30余万元。此后,其单位提起上诉,法院终审改判为单位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按照当初两人签的合同,胜诉的贾海山非但拿不到赔偿金,还应向律师支付1万元。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今年7月份,九达律师事务所还就此事向德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记者在申请书上看到,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一审案件风险代理律师费61737.96元,申请人在执行回款中扣除了49791元,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一审律师费11946.96元。仲裁委员会经过调解,事务所初步同意退还3万元。但之后律师事务所撤销了仲裁请求,仲裁委调解没有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