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实施、2000年起停征至今的投资税将于明年1月1日起退出历史舞台。根据国务院决定,部分行政法规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废止,其中包括1991年4月16日由第82号国务院令发布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国家先后取消了屠宰税、筵席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等税种。投资税是现行税制中唯一暂停征收的税种,且停征已长达12年。取消投资税有利于简化和规范税制,使我国税制建设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另外,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取消投资税有助于增强市场主体投资的积极性,树立长期稳定投资的信心,对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积极意义。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简称投资税,该税种以在中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内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对外资企业和个人不征收,按照14个行业类别实行差别税率。上述负责人表示,从目前来看,投资税计划经济色彩较浓,政策效果往往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调控的力度和时限客观上难以准确把握,运用不当反而会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抑制产能过剩和调整投资结构,主要应依靠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法规等经济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措施,继续保留投资税的意义不大。(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