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基金法修订草案第一轮征求意见已于8月5日结束了,但是,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是否该纳入新基金法的讨论却从未停止。
近日,25家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发出联名建议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不应将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更是将这一讨论掀向高潮。
25家协会建议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现阶段实际,对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分开立法。
不过,目前立法者仍倾向于统一立法。
目前主持《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工作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吴晓灵 不只一次强调,“根据当前非公开募集基金快速发展的情况,草案应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
作为1999年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的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表示,目前我国立法机关的立法任务比较繁重,到目前为止,PE并没有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项目,PE单独立法不现实。
分开立法不现实
8月中旬,25家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发起联名上书,指出不应将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
事实上,这并不是基金法立法过程中的首次碰壁。
1999年,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了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开始拟定我国的首部基金法。当时的建议稿就试图将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 风险投资 基金同时纳入法律,制定一部全面的《投资基金法》。但由于起草小组后来意见发生分歧,在监管分工上争执不下,“投资基金法”前被加上了“证券”二字,私募基金的相关内容也被删除,变成了目前的“公募基金法”。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3年颁布,2004年6月正式实施。
金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自律规则》起草小组成员之一的郭卫锋律师表示,与此前相同,如今立法者仍在面临立法技术问题,其中包括:第一是证券界定问题,如将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该法调整,证券则应包括股权、股票、债券等,2011年初修订草案即做出类似规定;当然,将《证券投资基金法》直接改名《基金法》也是一种选择。第二是,各类基金 法人 治理结构、企业组织形式、投资对象差异较大,监管措施亦应不同,较难体现在同一部立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