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把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监管范围。这意味着一直处于监管真空的私募基金的成立与运作将有法可依,私募基金的规范化、阳光化之路有望就此开启。
私募不再处于监管真空
近年来,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快速发展,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作用日益重要,也成为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尤其是自2009年创业板开启以来,我国私募基金业发展迅速,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私募基金业乱象频出,行业发展前景堪忧。
“现行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未作规定,使这类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基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更有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借私募基金之名行‘乱集资’之实,蕴含较大的 金融 风险和社会风险。”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上说。
修订草案适应私募基金的需要构建了与公开募集基金有区别的法律框架。“大部分规定都已经是私募实际操作中的通行做法,立法是使之固定化和法制化,最大的意义在于使私募基金有了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依据。”中国 银河证券 基金研究中心主任胡立峰说。
可投资未上市公司股票
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修订草案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两百人。
与公开募集基金相比,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运作方式更加灵活,投资范围也需要更加宽泛。全国人大财经委的报告说,考虑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主要投资于未上市股权的基金的监管存在一定的争议,修订草案依据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除可以投资于上市证券外,还可以投资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
“由于未上市公司上市前景具有不确定性,股权流动性较差,人们对于私募基金的此类投资有些担心,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这次基金法修订对此予以特别明确。”胡立峰说。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不仅把所谓的“阳光私募”纳入监管,实际上囊括了所有形式的私募基金,只要实质上进行私募运作的投资机构都应遵守基金法。
据了解,我国当前的非公开募集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存在,在形式上并不属于草案规定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对此,有意见认为,不应将上述机构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对这部分基金及其投资活动依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进行工商注册及运作即可。
“考虑到这些以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名义出现的证券投资机构,虽不叫证券投资基金,但其资金募集和对外投资行为实质上仍是募集资金交由专业机构管理和投资,如果仅因其不称‘基金’就不纳入调整范围,这将难以通过修改法律规范其募集和运作,在实践中也容易发生监管套利行为,不利于非公开募集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吴晓灵说。
为此,草案特别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